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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将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可行吗?
原告某机电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雀某”系列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某娱乐用品厂企业名称字号中含“雀某”字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被告字号登记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者庭审陈述,可知其系明知在先注册“雀某”商标权利状况,且认可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雀某”字样注册为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生产或销售麻将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
法官说法:商标和字号均依法受到保护。但经营者如果故意或者恶意注册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本案通过及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在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竞争秩序。
②他人的美术作品,“改一笔”就成了自己的原创?
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近似商标,可行吗?
原告某服饰公司为“佰某娜”商标所有权人,被告某针织公司在网络店铺上售卖一款内衣,在商品链接左侧展示栏的视频最后显示有“佰某娜”标识。原告某服饰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针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宣传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针织公司在其网店店铺展示、销售的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佰某娜”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案涉被控侵权标识相较权利商标,虽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文字、字母的组成及排列顺序均相同,且案涉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故被告某针织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由原告生产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被告某针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