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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为,都侵犯了知识产权
来源: | 作者:慧牛企服 | 发布时间: 2023-05-08 | 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也许大家认为知识产权“高大上”,
是“高专尖”人才的成果或作品,
其实知识产权就在我们身边!
为此,小编为大家精选了3个案例,
科普常见的知产侵权风险点,
帮助大家更好地规避侵权风险,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①将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可行吗?



原告某机电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雀某”系列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某娱乐用品厂企业名称字号中含“雀某”字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被告字号登记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者庭审陈述,可知其系明知在先注册“雀某”商标权利状况,且认可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雀某”字样注册为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生产或销售麻将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

法官说法:商标和字号均依法受到保护。但经营者如果故意或者恶意注册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本案通过及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在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竞争秩序。



②他人的美术作品,“改一笔”就成了自己的原创?



原告徐某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徐某认为被告销售的袜子侵害自身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售卖的袜子与原告的权利作品虽在头像颜色、头像发型、个别排列等略有差异,但整体上看,与案涉权利作品在线条、布局、图案、组合方式等方面均相似,可以认定案涉袜子上印刷的图片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网店销售的上述袜子侵犯原告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并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
法官说法:袜业作为诸暨市主要产业之一,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袜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商家所售卖的袜子侵害著作权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案中,被告售卖袜子的图案与原告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网店销售的上述袜子构成对原告已公开的涉案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被判令赔偿损失。因此,相关商家在生产、进货中应当注意审核产品所载图案的权利、授权,避免发生因疏忽大意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


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近似商标,可行吗?



原告某服饰公司为“佰某娜”商标所有权人,被告某针织公司在网络店铺上售卖一款内衣,在商品链接左侧展示栏的视频最后显示有“佰某娜”标识。原告某服饰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针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宣传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针织公司在其网店店铺展示、销售的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佰某娜”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案涉被控侵权标识相较权利商标,虽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文字、字母的组成及排列顺序均相同,且案涉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故被告某针织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由原告生产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被告某针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

法官说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以及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虽被告某针织公司称其售卖商品页面中出现案涉视频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但其确已在广告宣传、展览中使用了近似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由原告生产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本案通过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明确了商家在线上经营时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强化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内容来源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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