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种子”蕴含“大科技”!植物也能申请知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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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慧牛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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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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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辽阔,一直是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知识产权对于维持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植物新品种权在农业领域成为各国之间在农业产业较量的新战场。
“小种子”蕴含“大科技”!植物也能申请知产保护?

我国土地辽阔,一直是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知识产权对于维持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植物新品种权在农业领域成为各国之间在农业产业较量的新战场。
植物新品种权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那么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呢?同为知识产权,它与发明专利有什么区别?今天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概念,由品种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成为植物新品种必然要满足品种的定义,但并非所有品种都是植物新品种。

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就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这种制度的突出特点表现为它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这一具体的农业育种结果所设立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授予品种培育者(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人工培育或开发的野生植物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占有权利。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1.让育种者享有一项排他的独占权,促进育种积极性;
2.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既能反应品种本身的应用价值,也具有宣传作用;
3.明确权利界限,使得品种权人面对侵权行为时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进和利用,不能以工业方式生产出来,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因此不受专利法调整。
植物新品种与发明专利相比,前者的核心是改造,后者的核心是创造;前者强调结果,后者强调程序;前者追求稳定性,后者追求发展性;前者的特点是特异性,后者的特点是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少数国家,例如美国和日本,也提供“植物专利”保护。
虽然在提供植物专利保护的国家也同时存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但权利人通常会选择植物的专利保护,其主要原因是专利保护一般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范围更广,例如根据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规定,育种人只能对授权品种及其繁殖材料享有专有权,对植物特殊性状或者特别功能不能享有专有权,因此如果其他人将该性状导入其他品种,则该新品种不受原育种人的限制。
植物专利的权利范围主张则不限于单一植物栽培种,权利人可以主张可能基于该品种所属的整个植物属或种,以及有关的基因、蛋白质、基因重组过程、组织培养技术等。与此同时,植物专利制度也引发了行业垄断和利益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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